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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职责
1、 监督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所在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 检查的所在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所属系统重大复杂的违纪案件,调查所在部门及其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所在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3、 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搞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4、 受理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5、 指导(领导)所在部门机关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6、 完成省纪委、省监察厅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 工作权限
1、 派驻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应按照自身所负职责、权限对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并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应通过参加党组(党委)会、行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它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履行监督职能。
2、 派驻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处级赏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在征求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地方纪委监察局意见后,有权作出立案检查的决定;对确认犯有严惩错误的处级赏干部或监察对象,在征求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地方纪委监察局意见后有权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对所在部门对所属系统处级以下赏干部和监察对象有权作出立案检查的决定,对确认犯有严惩错误的党员干部,有权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对反映省委管理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权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并提出调查了解或立案检查的建议。
3、 派驻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有权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提出改变处理的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交移送有关方面处理。
4、 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干部提拔和奖惩时,应提前征求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意见,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有权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干部的提拔和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有权对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5、 对所属系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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